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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祭祖活动中村民好意护送身体不适老人,法院认定无过错驳回赔偿诉请——(2026)粤0222民初1315号健康权纠纷案
    27 2026-10-27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祭祖活动中村民好意护送身体不适老人,法院认定无过错驳回赔偿诉请——(2026)粤0222民初1315号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0日上午,在广东省始兴县某村祠堂举行的祭祖活动中,原告亲属陈某甲出现头晕头痛、意识模糊等身体不适。组织活动的村民(下称五被告)发现后,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安排将陈某甲抬至电动三轮车上护送回家,将其放置在客厅长椅上,之后也未拨打120。陈某甲在未进行任何急救措施且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出现呕吐并窒息死亡,享年59岁。经法医鉴定,死者死因系呕吐物窒息。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作为死者家属,主张五被告的过失行为和处置不当是死亡的诱因,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请五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69774元、丧葬费20620.2元、误工费7725.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5012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五被告共同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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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离职业务经理以个人名义承诺付款构成债务加入,定作款29388元两审均获支持——(2025)粤07民终938号定作合同纠纷案
    27 2026-10-27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离职业务经理以个人名义承诺付款构成债务加入,定作款29388元两审均获支持——(2025)粤07民终938号定作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某加工场(下称某加工场)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提供定作加工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定作合同关系。陈某原系某公司业务经理,2023年12月离职。某公司因阶段性资金周转压力,授权陈某与某加工场磋商延期付款事项。某加工场就拖欠的定作款29388元及利息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定作款29388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加工场的主要诉请,并认定陈某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某加工场对接仅系履行职务行为,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加工场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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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轻信投资指引误转45000元至陌生公司账户,收款方无合法依据被判全额返还——(2025)粤0703民初9374号不当得利纠纷案
    27 2026-10-27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轻信投资指引误转45000元至陌生公司账户,收款方无合法依据被判全额返还——(2025)粤0703民初9374号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6日,原告杨某通过客服电话邀约添加了自称为"USB袁某"的微信,对方称可按其指引对证券联合布局拉升操作获取收益。原告遂按照对方指示,通过银行向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转账45000元。原告付款后并未获取任何收益,此后联系不上对方,资金亦未退还。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素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或交易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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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为前法人垫付食材货款23000元遭拖欠,垫付方凭核算记录与保全措施胜诉——(2025)粤1402民初150号追偿权纠纷案
    27 2026-10-27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为前法人垫付食材货款23000元遭拖欠,垫付方凭核算记录与保全措施胜诉——(2025)粤1402民初150号追偿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系某平台(快驴进货)销售经理,在业务往来中与被告林某相识。被告系广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2022年2月14日,原、被告达成合意,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委托原告帮其购买食材等用品并先行垫付货款,原告均按照被告要求在该平台购买相应用品并送至指定地点。期间,被告陆续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双方每周结算。此后经双方在微信中核算,被告尚欠原告23000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2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为支付款项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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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无书面合同钢材供货欠款162424元,卖方凭结算记录与微信往来全额胜诉——(2026)渝0235民初117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7 2026-10-27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无书面合同钢材供货欠款162424元,卖方凭结算记录与微信往来全额胜诉——(2026)渝0235民初117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郑州钢材销售商,下称原告)与曾某、卢某(下称二被告)之间形成钢材供货买卖关系。2023年5月起,二被告因深圳市光明区某大学精装修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钢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通过微信(某平台)沟通确认并陆续支付。供货期间,双方于2024年1月1日、2024年4月17日两次在微信(某平台)往来中确认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62424元(其中132828元、29596元两笔)。此后二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62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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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转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皖1181刑初354号刑事案
    23 2026-10-23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转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皖1181刑初354号刑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上线要求携带本人银行卡前往山西运城,将其名下交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操作转账,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经统计,当日该卡转入资金40余万元,其中包含刘某等人被诈骗资金14万余元,雷某获利1.4万元。同年11月1日,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被诈骗资金1.88万元。 在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期间,雷某又经朋友介绍携带银行卡前往北京,将其名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11月8日该卡转入资金117万余元,其中包含焦某等人被诈骗资金80余万元,雷某获利2100元。11月16日,雷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银行卡及手机;经查,两张银行卡合计转入资金150余万元,雷某两次获利共计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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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跨境务工夫妻离婚,法院准许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2024)浙1121民初3863号离婚纠纷案
    23 2026-10-23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跨境务工夫妻离婚,法院准许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2024)浙1121民初3863号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夏某倩与项某强于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项某甲(2019年出生)、儿子项某乙(2023年出生)。2024年3月4日,夏某倩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4月15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5月5日夏某倩出境赴葡萄牙工作,5月7日项某强出境赴萨尔瓦多工作,两名子女分别留在双方父母家中,由祖辈照顾。 夏某倩以感情未有任何改善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婚生女由项某强抚养,并由项某强按每年12000元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项某强不同意离婚,但提出若判决离婚可由其在境内的父母代为探望;法院分别询问双方父母,双方父母均表示同意并希望代为探望。双方对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探望分歧明显,经法院调解未能和好;两名子女分别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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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工作量已饱和拒绝接手离职同事业务被辞退,法院认定违法解除——(2024)京0105民初56106号劳动争议案
    23 2026-10-23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工作量已饱和拒绝接手离职同事业务被辞退,法院认定违法解除——(2024)京0105民初56106号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高某红于2017年4月21日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按公司安排与该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7月31日,岗位为华北地区订单员。合同约定其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由公司决定,公司有权“合理调整”,并将“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列为严重违纪,可即时解除且不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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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保本保收益”的收益权转让被认定为借贷,出借人本金及利息获支持——(2021)粤0309民初834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23 2026-10-23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保本保收益”的收益权转让被认定为借贷,出借人本金及利息获支持——(2021)粤0309民初834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蔡某霞与深圳市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美容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其“投资”110000元,受让该公司某门店10%股份对应的收益权,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季度分配净利润,年化收益低于10%的由公司补足;期满由公司按投资金额无条件回购本金,投资款用于门店经营,收益按季结算。 同月21日,蔡某霞通过案外人账户将110000元转入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谢某的个人账户;26日,美容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款。此后公司按季支付“分红”,至2019年9月共付8497.06元即停止,期满亦未回购。蔡某霞诉请返还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主张谢某账户代收、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美容公司辩称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利率过高;谢某辩称账户系依股东会决议交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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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微信对账确认欠付货款74万余元,买方缺席仍被判全额支付——(2024)粤0307民初981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3 2026-10-23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微信对账确认欠付货款74万余元,买方缺席仍被判全额支付——(2024)粤0307民初981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起,深圳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长期向广东C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供应五金制品,双方按月对账、月结30天。2022年4月22日,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C公司联系人钟某发送《送货确认单》,载明收货单位为C公司、未收款总额745827.56元,并注明“3天内核对,签名盖章回传,逾期未提异议视为对账无误”“对账后30日内付清,逾期每日按应付款项5%支付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并约定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钟某回复“已经跟财务说了”,此后C公司仍未付款。A公司遂以C公司、广州市D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两公司支付货款745827.56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15000元,并主张两公司人格混同。C公司、D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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