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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保本保收益”的收益权转让被认定为借贷,出借人本金及利息获支持——(2021)粤0309民初834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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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蔡某霞与深圳市某美容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美容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其“投资”110000元,受让该公司某门店10%股份对应的收益权,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季度分配净利润,年化收益低于10%的由公司补足;期满由公司按投资金额无条件回购本金,投资款用于门店经营,收益按季结算。

同月21日,蔡某霞通过案外人账户将110000元转入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谢某的个人账户;26日,美容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款。此后公司按季支付“分红”,至2019年9月共付8497.06元即停止,期满亦未回购。蔡某霞诉请返还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主张谢某账户代收、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美容公司辩称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利率过高;谢某辩称账户系依股东会决议交公司使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之间究竟系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利息标准及具体数额如何认定;三是谢某应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围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展开。其一,还原缔约与履行:提交协议、收据、银行流水及分红记录,说明款项虽由案外人转出,但收款主体为公司、收据由公司出具、分红由公司支付,交易链条完整。其二,提炼借贷特征:蔡某霞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按固定标准收取收益、期满由公司回购本金,不符合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本质,应按民间借贷处理。其三,就利率:以三笔分红倒推实际年利率约10%,并按2020年8月20日前后分段计算,避免因约定不明被整体驳回。

其四,就股东责任:提交股东会决议、账户流水及工商材料,主张谢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全部投资款构成财产混同。开庭前,代理律师还就三笔分红的计算方式制作了对照表,逐笔说明其对应的本金、期间与年化利率,使“固定收益”的特征直观呈现;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流水,印证分红均由公司实际支付。上述工作为法院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奠定了基础。

四、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霞虽被称为投资人,但其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按固定标准收取收益并约定到期归还本金,实为以投资为名出借款项,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关于利息,法院以已付款项倒推:2997.06元÷110000元÷3个月,年利率约10.92%;2750元÷110000元÷3个月,年利率约9.96%,结合10%保底约定,认定借期内年利率为10%,未超上限;借期内剩余利息(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5个月)为13750元,因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计,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9个月)为8250元,合计22000元。

谢某依股东会决议将个人账户供公司收款,虽违反财务规范,但不足以证明财产高度混同,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一、美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本金110000元;二、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22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9元、保全费1235元,法院同时指出,投资与借贷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共担风险,名称与形式不影响性质认定;关于逾期利率,因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期内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合计2814元,由美容公司负担。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第一,“保本保收益+到期回购”是借贷的典型外观。无论合同写作“投资”“入股”“分红”还是“收益权转让”,只要具备还本付息、不担风险的特征,法院多按民间借贷处理;这既决定出资人能否主张股东权利,也决定公司出现危机时的清偿顺位。第二,收款主体务必与合同主体一致。本案款项打入股东个人账户,虽最终由公司担责,却徒增举证成本;转款前应核对账户名称、备注“借款”,并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确认。第三,利率红线要记牢。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跨越2020年8月20日的借贷应分段计息;“服务费”“咨询费”“砍头息”等变相利息仍会被计入实际利率审查。

第四,追股东要“打七寸”。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亦应担责。但该规则门槛较高,需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硬证据,仅证明“同一控制人”“账户代收”远远不够。第五,证据要形成闭环。出借人应保存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还本付息记录与催告凭证;本案原告正是凭借协议、流水、收据、分红记录相互印证,才使本金与利息均获支持。

第六,注意诉讼时效与管辖约定,避免因程序问题丧失胜诉权。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出借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催告、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协议约定管辖的,应注意该约定是否明确、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建议出借人在缔约时同步办理抵押、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执行风险。

本案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1)粤0309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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