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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跨境务工夫妻离婚,法院准许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2024)浙1121民初3863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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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夏某倩与项某强于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项某甲(2019年出生)、儿子项某乙(2023年出生)。2024年3月4日,夏某倩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4月15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5月5日夏某倩出境赴葡萄牙工作,5月7日项某强出境赴萨尔瓦多工作,两名子女分别留在双方父母家中,由祖辈照顾。

夏某倩以感情未有任何改善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婚生女由项某强抚养,并由项某强按每年12000元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项某强不同意离婚,但提出若判决离婚可由其在境内的父母代为探望;法院分别询问双方父母,双方父母均表示同意并希望代为探望。双方对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探望分歧明显,经法院调解未能和好;两名子女分别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如何确定;三是父母均长期在国外时,探望权能否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围绕“感情破裂、抚养可行、探望落地”三点推进。其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有好转、双方先后出境长期分居的事实为基础,说明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其二,就抚养权提出可执行方案:结合两个子女的年龄与长期随祖辈生活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人抚养一个、维持现有生活环境”的安排,避免因争夺抚养权延长诉讼、影响子女稳定生活。

其三,就探望权主动设计方案:考虑到双方均在境外务工,代理律师提出由其父母在境内代为探望,并协助法院征询双方父母意见,使探望安排具备现实可执行性。项某强虽不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与探望方式提出了协商意见,双方在主要问题上趋于一致。开庭前,代理律师还就两名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就读情况等取证,用以说明其长期随祖辈生活的稳定性,并就探望的具体频次、交接方式提出方案供法院参考,当庭说明其可行性,该方案最终为法院采纳。

四、裁判结果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淡薄,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仍未好转,经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项某乙未满两周岁且已随外祖父母生活,依“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确定由夏某倩抚养;婚生女项某甲自出生起一直在祖父母家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由项某强继续抚养为宜。抚养费方面,项某强自愿按月支付1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女儿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予以准许。

关于探望,双方分别在葡萄牙、萨尔瓦多工作,客观上无法频繁回国,两名子女分别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双方父母均愿意代为探望并相互配合,应视为双方对探望方式达成合意,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依法予以准许。

最终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项某乙由夏某倩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项某强按每月1000元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三、婚生女项某甲由项某强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期间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四、夏某倩每两个月探望婚生女一次,其不在国内期间由其父亲夏某平、母亲周某秋代为探望;五、项某强每两个月探望婚生子一次,其不在国内期间由其父亲项某荣、母亲舒某珍代为探望。法院同时指出,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辈代为探望须以父母享有探望权且双方同意为前提。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第一,跨境婚姻的离婚诉讼,管辖与送达是第一步。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地的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在国外、国内无住所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域外送达周期长、程序复杂,应提前规划诉讼节奏,必要时申请公告送达,避免因程序问题拖延数年。第二,抚养权不是“谁有钱谁赢”。法院判断的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子女年龄、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主要照顾人、双方抚养能力与意愿,以及子女满八周岁后的真实意愿;本案女儿自出生起随祖父母生活,这一稳定性因素甚至超过了父母的经济条件。第三,探望权应当“约定优先、判决定细”,明确探望频次与时间、接送地点与交接方式、寒暑假与节假日分配、视频探望安排及一方不得阻挠的违约责任。

第四,隔代探望的法律空间有限但并非没有。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独立探望权,实践中通常以父母的探望权为基础,在父母同意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时予以支持;本案确认父母长期在境外、子女随祖辈生活时,由祖辈代为探望既符合合意,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第五,抚养费的标准与执行。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确定。

对方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第六,跨境家庭应提前就子女抚养与探望作出书面安排,必要时办理公证或使领馆认证,避免一方出境后探望权利落空;探望安排还应写入离婚协议或判决主文,便于后续执行。

本案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4)浙112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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