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微信对账确认欠付货款74万余元,买方缺席仍被判全额支付——(2024)粤0307民初981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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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起,深圳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长期向广东C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供应五金制品,双方按月对账、月结30天。2022年4月22日,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C公司联系人钟某发送《送货确认单》,载明收货单位为C公司、未收款总额745827.56元,并注明“3天内核对,签名盖章回传,逾期未提异议视为对账无误”“对账后30日内付清,逾期每日按应付款项5%支付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并约定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钟某回复“已经跟财务说了”,此后C公司仍未付款。A公司遂以C公司、广州市D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两公司支付货款745827.56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15000元,并主张两公司人格混同。C公司、D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微信对账及《送货确认单》能否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二是D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应否支持及标准如何确定。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围绕三个层次展开工作。其一,固定交易事实:梳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证明A公司已按约供货、C公司已实际收货,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固定欠款数额:以微信对账为节点,提交《送货确认单》原件、发送记录及钟某回复,说明C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异议,依约应视为对账无误。其三,主张关联公司责任:提交D公司工商信息、钟某双重身份材料及付款记录,主张两公司人格混同。其四,就违约金与律师费提交合同条款、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
庭审中两被告均未到庭,代理律师就证据来源与证明目的逐一说明。开庭前,其还调取两公司工商档案,就股权结构与人员任职情况作出说明;针对被告缺席,当庭出示微信原始载体,逐条说明关键记录的形成时间与主体身份,并制作对账明细表与送货单逐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与违约事实,并为法院认定合同关系提供了依据。
四、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对《送货确认单》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结合微信记录、送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欠付货款745827.56元完成对账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D公司未在合同、对账单上签章,亦无债务加入或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钟某虽为D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无证据显示其以D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故D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违约金,约定每日5%、折合年利率1825%,明显过分高于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院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予以调整;律师费系合同约定由违约方负担的实现债权费用,且有合同与发票佐证,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A公司已实际供货、C公司已收货并支付部分货款,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送货单、对账单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交易关系与欠款数额;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14.8%计算已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判决:一、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745827.56元;二、C公司以74582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6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C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四、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36.64元,减半收取6518.32元,由C公司负担。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第一,对账是固定债权的“黄金证据”。本案胜诉的关键不是对方签章的合同,而是一份完整的《送货确认单》加微信对账记录。建议在送货单、对账单上预设异议期与“逾期未提异议视为确认”条款,并通过微信、邮件、快递留痕送达,形成“交付—对账—确认—催告”的闭环。
第二,微信证据要经得起“三性”审查:主体可对应(实名信息、名片、职位、往来称谓)、内容完整(不删减、保留上下文与语音)、载体可还原(当庭以原机演示,必要时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发送对账单时应同时发送加盖公章的PDF,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无误”。第三,违约金并非越高越有威慑力。日5%、年化1825%的约定在本案中被大幅调减,建议约定日0.05%至0.1%,或直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补充“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另行赔偿”。
第四,想让关联公司“跑不掉”,须在交易时留痕:由其共同签约、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共同付款或开票、在送货单上共同签收;仅凭法定代表人相同、办公场所相同,不足以否定合同相对性。第五,缺席判决不等于“躺赢”,即便被告未到庭,法院仍要审查交付事实、对账过程、欠款金额与催告情况;同时建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15000元律师费即因此获全额支持。第六,注意诉讼时效与账龄管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催告记录可用于证明时效中断;建议企业建立应收账款台账,按月核对账龄,对逾期客户及时发函。
本案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4)粤0307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