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0755-28281180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工作量已饱和拒绝接手离职同事业务被辞退,法院认定违法解除——(2024)京0105民初56106号劳动争议案

  • 浏览:1

一、案情简介

高某红于2017年4月21日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按公司安排与该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7月31日,岗位为华北地区订单员。合同约定其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由公司决定,公司有权“合理调整”,并将“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列为严重违纪,可即时解除且不支付补偿。

2023年3月,因负责电商订单的员工刘某离职,公司先将刘某部分工作交高某红承接,其对接销售人员由18名增至52名,工作量骤增并出现加班;3月22日又通知其接手刘某剩余业务。高某红以工作性质不同、工作量已饱和为由多次拒绝。公司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于6月21日将其辞退,未支付任何补偿。高某红申请仲裁,仲裁仅确认劳动关系、驳回其余请求;其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2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分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以及赔偿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劳动者代理律师围绕“解除违法、数额可算”构建论证。其一,证明工作安排不合理:提交考勤记录、加班记录、工作交接清单及与主管的沟通记录,说明高某红接手第一名同事工作后对接销售人员由18名增至52名并已实际加班,工作量饱和,公司既未评估其承受能力,也未提供培训、系统或人力支持。其二,证明拒绝具有正当理由:其多次以书面及口头方式反映工作量问题,并非无故对抗管理,亦未造成业务停滞或重大损失。

其三,论证解除违反比例原则:公司未履行评估、协商与支持等前置程序,直接以两次警告升级为辞退,处罚与过错明显不相称。其四,测算赔偿数额:以月平均工资9238元、工作年限六年二个月为基数,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120094元。同时,代理律师就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进行了质证,指出公司未能提交公示告知的证据,该意见成为法院审查解除合法性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四、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对合理的工作安排负有服从义务,但安排本身必须合理,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变相强迫加班。高某红原负责线下订单录入,与电商订单业务存在实质差异;其此前已接手一名同事的工作,对接销售人员由18名增至52名并已加班,工作量明显饱和;公司未评估其承受能力、未提供有效支持,属于不合理安排,其关于系统优化、业务量下降的抗辩亦不足以证明对个人工作量的实际影响。

“拒绝新增工作”不等于“拒绝正常工作交接”,高某红基于工作量饱和多次说明理由,拒绝行为未对业务运转造成实质性阻碍,尚未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用人单位依约解除应具备充分事实依据并做到过罚相当,高某红不存在不能胜任或失职情形,其拒绝与“即时解除、不予补偿”的后果明显不成比例;且公司未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与公示,解除程序亦存在瑕疵。

关于赔偿金数额,法院以高某红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238元、工作年限六年二个月为基数,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核定120094元。最终判决:一、确认双方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94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分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京03民终50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第一,“加量式”用工风险极高。把离职员工的业务压给在职员工,再以“不服从安排”辞退,是近年常见的变相裁员手法。本案明确:劳动者工作量已饱和时,拒绝接手新增工作不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对企业是合规警示,对劳动者则是可援引的裁判规则。第二,企业调岗加活应做好三件事:评估工作量是否超出合理负荷,书面沟通协商并留痕,提供培训、系统、人力等配套支持;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第三,规章制度与解除程序不能省:制度须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方解除应事先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并出具载明事实与依据的书面通知。

第四,赔偿金怎么算。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即“2N”:N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半个月;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且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案9238元×6.5个月×2=120094元,与判决一致。第五,劳动者应注重日常取证,保留考勤与加班记录、交接清单、工作量增加的书面通知或聊天记录、拒绝时说明理由的书面回复及工资流水;发生争议先申请仲裁(时效一年),对裁决不服再起诉。

第六,企业应建立岗位职责与工作量评估机制,对离职员工的业务承接作出合理安排,避免以“加量”方式变相逼迫员工离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沟通记录、警告通知与解除通知,往往成为认定解除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举证。

本案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4)京0105民初56106号、(2025)京03民终508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