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0755-28281180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轻信投资指引误转45000元至陌生公司账户,收款方无合法依据被判全额返还——(2025)粤0703民初9374号不当得利纠纷案

  • 浏览:1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6日,原告杨某通过客服电话邀约添加了自称为"USB袁某"的微信,对方称可按其指引对证券联合布局拉升操作获取收益。原告遂按照对方指示,通过银行向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转账45000元。原告付款后并未获取任何收益,此后联系不上对方,资金亦未退还。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素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或交易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款项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某公司取得原告转付款项45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转账流水证明款项流入被告账户、以无交易基础证明得利无据"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调取并提交银行交易账单,明确锁定45000元资金流入被告公司账户的事实,形成资金流向闭环证据;二是梳理原告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系受自称投资指引的案外人诱导而转账,与被告之间从未发生任何交易,双方不存在给付原因的合同或法定基础;三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张被告无法律根据取得该笔利益,受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其返还;四是针对被告拒不返还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其放弃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没有进行交易,但根据案外人的指引向被告转账款项,被告未返还相应款项,原告提交了交易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已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被告知悉原告的起诉主张但未提出异议,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获取的款项45000元系原告转入,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45000元,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款项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并明确: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被骗转账后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追回款项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不当得利之诉是追回错转、被骗款项的有效路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只要收款方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受损方即可依法请求返还。第二,转账流水是追款的核心证据。本案银行交易账单清晰证明款项流入被告账户,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建议转账时保留银行回单、转账截图,并可即时备注用途。第三,及时固定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其系受投资指引诱导转账、与收款方无交易关系,为认定"无法律根据"提供支撑。第四,被告放弃抗辩不等于当然胜诉,证据仍需完整。本案法院送达后被告未到庭、未异议,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主张事实,但原告完整、扎实的证据是获支持的前提。第五,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低成本维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受理费减半收取,维权周期短、成本低。本案也提示广大群众:对陌生来电、投资指引保持警惕,切勿向不明账户转账;如已误转、被骗转款项,应及时固定转账凭证与沟通记录,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索,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0703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