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为前法人垫付食材货款23000元遭拖欠,垫付方凭核算记录与保全措施胜诉——(2025)粤1402民初150号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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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系某平台(快驴进货)销售经理,在业务往来中与被告林某相识。被告系广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2022年2月14日,原、被告达成合意,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委托原告帮其购买食材等用品并先行垫付货款,原告均按照被告要求在该平台购买相应用品并送至指定地点。期间,被告陆续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双方每周结算。此后经双方在微信中核算,被告尚欠原告23000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2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为支付款项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垫付、追偿法律关系,尚欠金额如何认定;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锁定债权、以保全措施保障执行"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完整梳理原、被告双方及原告与被告指定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转账电子凭证,形成"垫付—还款—对账"的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垫付食材款、双方每周结算且经核算尚欠23000元的事实;二是针对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名下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存款,既固定了责任财产,也向被告施加履约压力;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全面履行与价款支付的规定,主张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垫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后,被告通过微信或委托店长通过微信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核算尚欠23000元,原告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店长的聊天记录、账单、转账电子凭证为据,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代为支付的款项2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最终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款23000元给原告黎某;案件受理费375元、保全费25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法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追偿垫付款项纠纷中债权人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垫付型往来务必完整留痕。本案原告通过平台下单、垫付货款并每周对账,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闭环,使欠款金额清晰可证。建议存在委托垫付、代付等往来时,明确约定由谁付款、何时结算,并妥善保存下单记录、付款凭证与对账记录。第二,对账结果是最好的债权凭证。双方微信核算确认的尚欠金额,在对方未提出相反证据时被法院直接采信,提示债权人定期与对方对账并固定对账记录。第三,财产保全能有效保障债权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等规定,债权人可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案法院裁定冻结被告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为胜诉后的执行打下基础。第四,缺席不等于胜诉无虞,证据扎实才能获支持。被告拒不到庭虽视为放弃抗辩,但原告仍需以完整证据证明债权事实。第五,逾期履行责任可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判决同时明确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与个人:代人垫付或委托他人垫付时,均应以书面或电子记录明确往来性质与金额,发生拖欠时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保全、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14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