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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无书面合同钢材供货欠款162424元,卖方凭结算记录与微信往来全额胜诉——(2026)渝0235民初117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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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郑州钢材销售商,下称原告)与曾某、卢某(下称二被告)之间形成钢材供货买卖关系。2023年5月起,二被告因深圳市光明区某大学精装修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钢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通过微信(某平台)沟通确认并陆续支付。供货期间,双方于2024年1月1日、2024年4月17日两次在微信(某平台)往来中确认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62424元(其中132828元、29596元两笔)。此后二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62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货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三是被告卢某应否就案涉欠款承担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微信结算记录固定债权、区分各被告责任"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全面梳理双方微信(某平台)往来记录,将2024年1月1日、2024年4月17日两次对账形成的欠款确认(132828元与29596元)作为核心证据,锁定尚欠货款总额162424元,弥补无书面合同的举证困难;二是依据送货、收款及沟通记录,理清二被告在案涉交易中的角色分工,主张与原告实际对接并确认欠款的系被告曾某,而被告卢某系受曾某安排负责对接事宜,其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三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定倍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使利息请求有明确的计算依据。

四、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某平台)往来记录,能够确认原告向二被告供应钢材及双方对账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双方在微信中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62424元,被告曾某应予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系受曾某安排与原告对接相关事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162424元及利息(以16242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卖方凭借结算记录成功追回全部货款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交易留痕、定期对账是债权安全的基础。本案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某平台)逐笔确认供货与欠款,两次对账记录成为锁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规范留存送货单、对账单、转账凭证等书面材料,并定期对账确认欠款金额。第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作用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载明欠款金额的微信往来记录被法院采信,建议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语音、转账截图等电子证据。第三,逾期付款责任可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2020年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支持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第四,正确界定合同相对方。本案法院查明被告卢某仅系受曾某安排对接,认定其个人不担责,提示交易中应明确签约与付款主体,避免主体混淆。第五,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梳理证据、精准主张。从对账记录梳理、责任主体区分到利息计算标准设计,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有效保障了债权实现。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发生货款拖欠时,应及时固定对账记录、送货凭证与催款记录,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债权落空。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渝0235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货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三是被告卢某应否就案涉欠款承担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微信结算记录固定债权、区分各被告责任"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全面梳理双方微信(某平台)往来记录,将2024年1月1日、2024年4月17日两次对账形成的欠款确认(132828元与29596元)作为核心证据,锁定尚欠货款总额162424元,弥补无书面合同的举证困难;二是依据送货、收款及沟通记录,理清二被告在案涉交易中的角色分工,主张与原告实际对接并确认欠款的系被告曾某,而被告卢某系受曾某安排负责对接事宜,其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三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定倍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使利息请求有明确的计算依据。

四、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某平台)往来记录,能够确认原告向二被告供应钢材及双方对账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双方在微信中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62424元,被告曾某应予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系受曾某安排与原告对接相关事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162424元及利息(以16242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卖方凭借结算记录成功追回全部货款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交易留痕、定期对账是债权安全的基础。本案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某平台)逐笔确认供货与欠款,两次对账记录成为锁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规范留存送货单、对账单、转账凭证等书面材料,并定期对账确认欠款金额。第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作用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载明欠款金额的微信往来记录被法院采信,建议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语音、转账截图等电子证据。第三,逾期付款责任可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2020年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支持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第四,正确界定合同相对方。本案法院查明被告卢某仅系受曾某安排对接,认定其个人不担责,提示交易中应明确签约与付款主体,避免主体混淆。第五,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梳理证据、精准主张。从对账记录梳理、责任主体区分到利息计算标准设计,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有效保障了债权实现。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发生货款拖欠时,应及时固定对账记录、送货凭证与催款记录,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债权落空。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渝0235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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