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转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皖1181刑初354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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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上线要求携带本人银行卡前往山西运城,将其名下交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操作转账,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经统计,当日该卡转入资金40余万元,其中包含刘某等人被诈骗资金14万余元,雷某获利1.4万元。同年11月1日,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被诈骗资金1.88万元。
在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期间,雷某又经朋友介绍携带银行卡前往北京,将其名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11月8日该卡转入资金117万余元,其中包含焦某等人被诈骗资金80余万元,雷某获利2100元。11月16日,雷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银行卡及手机;经查,两张银行卡合计转入资金150余万元,雷某两次获利共计1.61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雷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共犯;三是量刑情节如何把握。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将工作重心放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与固定上。其一,核实到案经过:雷某第一次系被抓获、第二次系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其二,协助退赔:案发后雷某即退赔被诈骗资金1.88万元,辩护律师指导其保留转账凭证与被害人信息,为酌定从轻提供依据。其三,推动认罪认罚:就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沟通,见证雷某签署具结书。
其四,就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案这一不利情节,提出雷某仅提供账户、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获利相对有限,请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会见时,辩护律师重点核实了雷某对上线身份、资金性质的认识程度,以及其是否参与后续转账操作,并建议家属配合退赔;同时了解到其系受朋友劝诱、获利微薄,遂在庭审中据此说明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庭前,辩护律师还就涉案银行卡流水与指控金额逐笔核对,确认其中包含正常往来,避免对涉案金额作扩大认定。
四、裁判结果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雷某跨省携带银行卡、按上线指示配合转账、以刷脸方式完成验证并按转账情况收取好处费,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报酬与付出严重不对等,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其提供的是支付结算帮助,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亦无证据证明与诈骗团伙存在通谋或参与分赃,不构成诈骗共犯;其帮助行为发生于犯罪既遂之前,系为犯罪提供支付通道,与事后的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款不同,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退赔部分被骗资金,酌情从轻;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同类行为,主观恶性较深,法院未适用缓刑。最终判决:一、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照司法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均属“情节严重”,本案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150余万元、违法所得1.61万元,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关于罪名界限,法院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在于帮助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对象:前者发生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后者发生于犯罪既遂之后,针对的是犯罪所得。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00元。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第一,“两卡”不是小事。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U盾、收款码,或者帮人“走账”“刷流水”“取现”,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一旦涉案,不仅面临刑罚,还会被纳入惩戒名单,影响贷款、开户、出行与就业。第二,刷脸验证是“高压线”。仅提供银行卡尚可辩解为“出借账户”,一旦配合刷脸、人脸识别、输入密码、代为操作转账,即属于深度参与支付结算,主观明知与作用地位均难以否认,量刑时也很难认定为情节较轻。第三,警惕常见招募话术。“贷款刷流水”“兼职跑分”“公司走账避税”“帮忙收个货款”,往往以按流水比例支付报酬为诱饵;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并配合验证的兼职,几乎都与违法犯罪相关。
第四,已经涉案应当如何应对。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与招募信息;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认罪认罚;取保候审期间务必遵守规定、随传随到,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将直接导致羁押并从重处罚。第五,企业与被害人的双向提示。企业应加强账户管理,不出租出借对公账户,建立异常交易监测与员工合规培训,防范被“跑分”团伙利用;被害人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冻结,完整保留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挽损。
第六,出租、出借、出售“两卡”还可能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切勿因小失大;对在校学生、务工人员等易受诱骗群体,学校与企业应加强反诈宣传与警示教育;家庭与学校也应及时介入,避免其再次被裹挟。
本案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5)皖1181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