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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至8月,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到江门市新会区为某公司完成门窗安装工程,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并于2023年8月28日完工。完工当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对账结算,告知工程价款共43507元,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先后于2023年7月12日支付6000元、2023年8月9日支付10000元;经原告催告,被告于2024年6月22日再支付2000元,尚欠25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5500元及自2024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与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20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先后从事收银及猪肉销售工作,其配偶亦在同一公司工作。2024年8月,公司未与劳动者及其配偶协商一致即提出调岗,并安排新招人员顶岗,要求二人“不用再来上班”;公司随后删除劳动者的指纹打卡权限、拉黑微信,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劳动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辩称劳动者系“自离”。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日解除,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与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20年6月起在该公司猪肉部门工作。2024年8月,公司提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公司随后安排新招人员顶岗,并删除劳动者的指纹打卡权限、拉黑微信,劳动者无法继续上班。双方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劳动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公司则辩称劳动者系“自离”。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日解除,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在某银行“好业贷”部门从事风险管理岗位工作。2024年9月4日,劳动者向银行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9月30日。银行以双方签订《脱密期协议书》为由,主张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持续至2025年3月5日,并于2024年9月9日关闭劳动者的考勤权限,拟调整其岗位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劳动者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4年9月1日至13日工资5254.72元、2024年绩效薪酬60000元等问题发生争议,银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后仍不服,提起上诉。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原告深圳市广鹏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阮成签订《石材包工包料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庭院石材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暂定为439162.77元,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对施工项目有变更的,工程总价随变更内容浮动,材料规格价格以合同附件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工交付,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双方对账时,被告对原告核算的工程总价款489252.54元提出异议,仅认可427589.42元,并单方扣减"线条人工安装"及"借工、餐费、吊车、叉车、雕花、第三方用工"等费用,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7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原告深圳市广鹏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阮成签订《石材包工包料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庭院石材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暂定为439162.77元,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对施工项目有变更的,工程总价随变更内容浮动,材料规格价格以合同附件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工交付,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双方对账时,被告对原告核算的工程总价款489252.54元提出异议,仅认可427589.42元,并单方扣减"线条人工安装"及"借工、餐费、吊车、叉车、雕花、第三方用工"等费用,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7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