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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银行以“脱密期”协议对抗劳动者辞职,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工资及绩效照付——(2026)川01民终7372号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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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在某银行“好业贷”部门从事风险管理岗位工作。2024年9月4日,劳动者向银行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9月30日。银行以双方签订《脱密期协议书》为由,主张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持续至2025年3月5日,并于2024年9月9日关闭劳动者的考勤权限,拟调整其岗位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劳动者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4年9月1日至13日工资5254.72元、2024年绩效薪酬60000元等问题发生争议,银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后仍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何时;二是银行应否支付劳动者2024年9月1日至13日期间的工资5254.72元;三是银行应否支付劳动者2024年绩效薪酬60000元。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围绕“预告解除权系法定权利,脱密期约定不能架空法定解除制度”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审查《脱密期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指出劳动者依据法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脱密期约定不能成为限制劳动者法定解除权的依据;二是以书面辞职申请、考勤权限关闭记录、工作交接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9月13日实际解除;三是以工资标准与出勤记录核算2024年9月1日至13日工资5254.72元,主张银行不得无故克扣;四是以双方约定的绩效薪酬规则、劳动者2024年1月至8月的正常出勤及工作表现为依据,主张2024年绩效薪酬60000元应依法足额支付。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逐项回应银行的脱密期抗辩与绩效抗辩,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银行全部上诉请求。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9月13日解除,银行应向劳动者支付2024年9月1日至13日工资5254.72元及2024年绩效薪酬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银行负担。该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系银行以“脱密期”协议对抗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预告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关系自通知期满后即告解除。第二,“脱密期”约定存在边界。用人单位基于保密管理需要与劳动者作出脱密期安排,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措施,但不得据此限制劳动者法定解除权,更不得以未履行脱密义务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克扣工资。第三,工资不得无故克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第四,绩效薪酬依约定及实际贡献认定。绩效薪酬是否支付、支付多少,应结合薪酬制度约定及劳动者实际出勤、工作表现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一概拒付。第五,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留存书面辞职申请及送达凭证、考勤记录、工作交接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或克扣工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川01民终7372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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