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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夫妻同店同遭调岗变相辞退,妻子依法获经济补偿金24750元——(2025)粤1972民初17184号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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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与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20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先后从事收银及猪肉销售工作,其配偶亦在同一公司工作。2024年8月,公司未与劳动者及其配偶协商一致即提出调岗,并安排新招人员顶岗,要求二人“不用再来上班”;公司随后删除劳动者的指纹打卡权限、拉黑微信,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劳动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辩称劳动者系“自离”。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日解除,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及性质应如何认定;二是公司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具体金额。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围绕“夫妻二人同店工作的整体事实背景还原解除真相”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提交录音文字资料,证明公司提出调岗后劳动者夫妻明确拒绝,公司负责人曾表示“你做事不行,我把你辞掉也是很正常的事”;二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劳动者一方曾明确表示“我不会走的”,公司未予回应即安排顶岗;三是提交视频,证明2024年8月6日劳动者到岗打卡时指纹已无法录入,公司单方切断其考勤通道;四是结合公司新招同岗位人员、要求夫妻二人“不用再来上班”等事实,论证公司所谓“自离”的抗辩不成立。代理律师针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逐一举证,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与公司主张的“自离”均依据不足,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2日解除,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4750元,并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系夫妻二人同店工作、同遭调岗变相辞退后分别维权的系列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同一用人单位针对多名员工采取相同调岗、顶岗、切断考勤等做法时,应警惕“变相辞退”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劳动者夫妻二人分别起诉,均获法院支持,合计获得经济补偿金56250元,充分说明证据扎实、程序规范的维权路径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二,调岗未协商一致不构成劳动者“自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并要求继续工作的,不能认定其自动离职。第三,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与月平均工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劳动者工作四年有余,月平均工资5500元,法院据此支持经济补偿金24750元。第四,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固定录音、微信聊天、考勤记录等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夫妻、同事等多人同时被辞退的,可分别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败诉。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1972民初17184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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