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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门窗安装款25500元被拖欠,法院认定承揽关系、报酬及逾期付款损失全额支持——(2025)粤0781民初4232号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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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至8月,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到江门市新会区为某公司完成门窗安装工程,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并于2023年8月28日完工。完工当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对账结算,告知工程价款共43507元,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先后于2023年7月12日支付6000元、2023年8月9日支付10000元;经原告催告,被告于2024年6月22日再支付2000元,尚欠25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5500元及自2024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被告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二是被告尚欠报酬金额如何认定;三是逾期付款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围绕“以微信对账锁定债权、以合同定性厘清责任”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双方结算时被告未提异议的微信对账记录为核心证据,锁定工程价款43507元及已付款项,准确核算尚欠报酬25500元;二是梳理施工图纸、完工事实、包工包料等情节,论证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三是以催告记录证明被告经催告仍不支付余款,构成违约;四是主张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为原告争取利息权益。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代理律师结合微信对账、转账记录等证据逐一反驳,最终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门窗安装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未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25500元,并支付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系劳务报酬类纠纷中通过微信对账成功锁定债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合同定性决定维权路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虽以劳务合同纠纷立案,但法院根据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包工包料等事实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无论定性为何,提供劳务一方已实际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均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报酬。第二,微信对账记录是重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完工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确认欠款金额,说明交易过程中主动对账、留痕对于固定债权至关重要。第三,逾期付款损失可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本案法院按一年期LPR支持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第四,提供劳务或承揽施工的个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时间与违约责任;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也要保留施工图纸、微信对账、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发生欠款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落空。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078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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