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美容店承诺"完成项目即退诚意金"未兑现,11360元诚意金及利息获判返还——(2025)粤1322民初9184号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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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8日,原告林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博罗县某美容养生店签订《超某甲计划全年打造计划-你的美丽我来打造倾国倾城》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品牌大使,支付36次店内项目赠送对应的诚意金,在一年有效期内完成36次项目并选择六大项目中的任意一项完成后,即可凭协议退还诚意金。原告据此选择水光针、水蜜桃臀项目,当日通过支付宝支付诚意金4980元、6380元,合计11360元。原告依约在有效期内完成两项目各36次体验,并完成一次高端抗衰项目。2024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某平台与店家沟通退款,店家先回复"7-15个工作日之内"退款,此后又以原告未做完六大项目为由拒绝退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诚意金113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告是否已完成协议约定的项目、诚意金的退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是被告拒不退款是否构成违约,应否返还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书面协议与客服沟通记录证明退款条件成就、以经营者责任保障清偿"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核心证据,主张协议虽约定"36次年卡做完+6项抗衰大项目打造完即凭协议退还项目诚意金",但店家工作人员在协议中手写备注"6个必须选一个",即双方已就"六大项目中选择一项"达成新的合意;二是调取原告与店家客服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客服明确回复"五大项目任意选一个就好了,你已经体验过了""你的年卡已做完,记得把合同带过来,公司核实以后好安排退款",证明店家已确认原告完成相关项目、退款条件已经成就;三是主张被告作为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向顾客充分说明服务内容,现因被告未作充分说明加之工作人员表述与原告产生分歧,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的规定,主张被告二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对店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协议虽约定"36次年卡做完+6项抗衰大项目打造完即凭协议退还项目诚意金",但被告一工作人员在合同中手写备注"6个必须选一个",即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其后被告一工作人员通过某平台告知原告"五大项目任意选一个就好了""年卡已做完,公司核实后安排退款",明确告知原告已完成相关项目、退款条件已经达到。被告作为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向顾客作出充分说明,因被告未向顾客作出充分说明加之工作人员相关表述与原告产生分歧,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存在独立人格与独立财产,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退还11360元诚意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退还诚意金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以113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判决:一、被告博罗县某店、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诚意金113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林某;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预付式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预付式消费须书面明确退款条件。本案协议对手写备注、客服确认等细节的审查,成为认定退款条件成就的关键。建议消费者在参与"办卡返现""完成项目退诚意金"等预付活动时,将退款条件、项目范围、完成标准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固定。第二,商家承诺与沟通记录是维权核心证据。店家客服在聊天中确认"项目已做完、安排退款",与协议手写备注相互印证,提示消费者妥善保存与商家客服的聊天记录、协议原件与付款凭证。第三,经营者应依法诚信履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单方以格式条款或内部口径否定已承诺的退款条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第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承担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本案两被告共同退还诚意金,有效保障了消费者债权实现。第五,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维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受理费低,维权成本可控。本案也提示广大消费者:预付式消费需谨慎签约、保留凭证,遇商家拒不履约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避免经济损失扩大。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132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