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恋爱期间转账"520""1314"154954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未成婚依法可撤销追回——(2025)粤1973民初12246号赠与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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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通过同城交友软件认识,双方添加微信后,原告对被告展开追求,被告未明确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仅在线上相互称呼"宝贝",原告多次提出见面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被告多次以拖欠银行贷款、生活消费需要为由向原告索要款项,并要求原告转账"520""1314"等特殊金额,原告基于信任及希望与被告走向结婚的目的,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陆续向被告转账累计154954元,被告均予领取。后原告多次提及结婚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经派出所组织调解时一致同意被告退还全部转账款项,但被告此后并未履行。原告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款项152689.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属于普通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二是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原告能否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相应款项。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聊天记录证明赠与目的、以特殊金额与转账流水固定金额"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系统整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多次询问"如果走不到结婚的话,你转我的这些钱需要退还吗",原告明确回复"你要分手或者不给我结婚,钱是肯定要退的",证明被告知晓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对不成婚即返还已形成合意;二是完整梳理2024年2月14日至7月4日期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流水,逐笔核对金额,锁定转账累计154954元,并主张诉请金额152689.2元;三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附义务赠与及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主张原告在短短不到五个月内赠与被告15万余元,金额巨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在被告明确不与原告结婚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四是针对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形,以完整证据链支撑,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立案时的民间借贷案由予以纠正。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出示原件核对,法院予以采信。从聊天记录来看,2024年2月14日至7月4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陆续向被告转账累计154954元,被告均已领取。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确认知晓若双方分手或没有登记结婚,原告赠与的款项被告需返还。原告在短短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内赠与被告154954元,金额巨大,且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被告明确不和原告结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并诉请返还赠与款项152689.2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钟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赠与款项152689.2元;案件受理费3353.7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钟某负担。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依法追回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恋爱转账的性质需结合目的与金额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在未登记结婚时可依法主张返还。第二,"520""1314"等特殊金额不影响大额款项返还。本案法院未因款项含特殊金额而否定返还请求,而是综合金额巨大、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合意等事实认定可撤销赠与。第三,聊天记录是证明赠与目的的核心证据。本案被告在微信中确认"走不到结婚就退钱",成为法院认定返还义务的关键,提示转账时应注意留存关于款项性质的沟通记录。第四,及时固定转账流水。逐笔梳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并保留电子凭证,为金额核算提供依据。第五,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案由选择与法律适用。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经律师主张后法院纠正为赠与合同纠纷并全额支持返还,提示恋爱财产纠纷应根据款项性质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本案也提示广大群众:恋爱相处中涉及大额款项往来应理性谨慎,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转账记录与沟通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1973民初1224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