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受让信用卡不良债权后依法追偿,透支本金4960元及年利率24%利息获支持——(2025)粤1973民初5394号信用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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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谢某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华夏信用卡章程》《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协议内容,信用卡中心核准并授信额度5000元。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多次消费使用,但未依约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催收未果后,2023年12月28日,信用卡中心将包括被告债务在内的信用卡不良资产整体转让给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并通过官网公告向被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元及利息(以本金4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告受让的信用卡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应否向原告清偿;二是透支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息是否合理。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债权转让凭证固定债权、以合同约定确定利息标准"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完整梳理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与章程、交易明细、金融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发卡行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透支欠款的事实清楚;二是以《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清单及官网公告截图证明原告依法受让案涉债权,并已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原告取得债权合法有效;三是根据领用合约关于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及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五的约定,结合透支利息与复利核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则,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既符合合同约定又未超出法定上限;四是针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形,提交充分证据,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元的事实,有信用卡批复、金融许可证、申请表、领用合约与章程、交易明细、《资产转让合同》及清单、公告截图等证据佐证,被告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已清偿,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元。原告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内容给付利息、复利,结合信用卡流水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被告谢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元及利息(以4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信用卡不良债权受让方依法追偿成功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据可查、依法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原告凭《资产转让合同》、清单及官网公告完成受让与通知,债权依法成立。第二,信用卡透支应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并接受领用合约约束,透支后应按约还款,逾期不还将面临利息、违约金及被诉追偿的法律后果。第三,利息主张应在合同约定与法定上限之内。本案按领用合约约定主张年利率24%计息,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流水情况予以支持,提示债权受让方主张利息时应注意约定与利率上限规则。第四,电子与书面证据并重。信用卡申请表、章程、领用合约、交易明细等书面材料与公告通知互为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五,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依法高效追偿。从债权转让效力论证、利息标准确定到缺席判决程序运用,专业律师的参与保障了债权实现。本案也提示金融机构与债权受让方:受让债权应完备手续、留存证据,依法催收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1973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