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购车还贷期间车辆已转租车公司,贷款余额87921.83元由租车公司清偿、法定代表人连带担责——(2025)粤1973民初5801号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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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于2023年11月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自然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以分期方式购买新能源轻型封闭货车用于货运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总价款103700元,分36期支付。此后因无法继续偿还月供,2023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协议》,约定将案涉车辆转让给被告,车辆后续月供由被告偿还、与原告无关,如被告违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所付月供的一切损失。车辆交付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期次贷款,自2024年10月起对剩余贷款分文未付,导致原告被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欠款本金88105.05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车辆贷款余额87921.83元、逾期违约金及原告因被诉产生的相关损失,被告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与被告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车辆使用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被告应否按约偿还车辆贷款;二是欠付贷款金额及逾期违约金如何认定;三是被告杨某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书面协议锁定还款义务、以人格否认追及股东责任"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双方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为核心证据,主张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归被告所有、后续月供由被告偿还,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调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5民初2415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被融资租赁公司诉请偿还欠款本金88105.05元及逾期违约金,准确核算尚欠贷款余额为87921.83元;三是梳理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杨某系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主张杨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车辆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执行。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依据该协议,案涉车辆交付被告后,车辆后续月供应由被告偿还,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车辆贷款余额87921.83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24年8月26日为2795.93元,自2024年8月27日起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原告被诉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93.3元。被告杨某系被告公司唯一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一、被告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某车辆贷款余额87921.83元及逾期违约金、受理费593.3元;二、被告杨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原告负担689元、两被告负担2138元。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车辆转让还贷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全面胜诉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书面协议是锁定责任的关键。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归被告所有、月供由被告偿还,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约并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涉及车辆、设备等资产的转让、代还贷安排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还款主体、期限与违约责任。第二,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需要考察。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偿债能力有限,本案通过主张股东连带责任有效扩大了责任财产范围,最终杨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及时行使诉权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因被告违约被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并承担了相应费用,其及时起诉向违约方追偿,最终由违约方负担相关损失与诉讼费用。第四,财产保全可保障胜诉权益落地。本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第五,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从合同效力论证、欠款核算到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运用,专业律师的参与保障了债权充分实现。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与个人:签订涉及代还贷、资产转让的协议时,应核实相对方资信,明确违约责任,并在违约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粤1973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