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跨境多式联运货物派送中受损,托运方获全额赔偿——(2026)粤72民初262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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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深圳某有限公司(托运方)委托广州某有限公司(承运方)办理两件木箱货物从深圳至泰国曼谷的海运运输业务,约定运输方式为"海运双清包税",承运方负责安排全程物流。货物运抵泰国后,因收货人无法到港自提,双方协商由承运方安排中转物流将货物运至收货人所在岛屿并另行收取派送费用,承运方实际承担起案涉货物尾端派送工作。2025年4月7日,货物在尾端派送过程中发生损坏,木箱被拆开,货物出现划痕与孔洞。因货物损坏,托运方已按货物采购价值向货主赔偿11769.20元,遂诉请承运方赔偿货物损失11769.2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承运方辩称其仅为货运代理人并非承运人、货物毁损发生在泰国境内运输区段应由该区段实际承运人担责、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托运方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被告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二是被告是否应就案涉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被告实际承担全程运输+货物在被告组织的运输中受损"开展工作:一是完整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最初虽仅承担将货物运输至泰国曼谷港的义务,但在其主动提议通过中转物流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岛屿并确认派送费用后,被告实际承担起案涉货物尾端派送工作,其角色已由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既承担海运又承担尾端陆运派送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二是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案涉货物在被告组织的尾端陆运派送过程中损坏,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责任主体应为陆运区段实际承运人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以货主退款凭证、运费抵扣凭证等证据证明托运方已实际产生损失11769.20元,并主张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即货物采购价值计算赔偿额,使损失金额得到法院认定。
四、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物从中国运至泰国,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原、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实体争议。从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被告最初只承担将案涉货物运输到泰国曼谷港的义务,但在被告向原告提议通过中转物流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岛屿、不让收货人自提后,双方确认中转物流费用为4400元,被告也实际承担起案涉货物尾端派送的工作。被告抗辩其仅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泰国曼谷港、与原告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被告在本案中既承担了海运又承担了尾端的陆运派送,其角色系多式联运经营人,原、被告之间成立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案涉货物确实在尾端陆运过程中出现损坏,被告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就案涉货物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损失发生于陆运区段,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关于货物毁损赔偿额的规定,在某乙公司赔偿货主后,原告以运费抵扣方式按货物采购价值赔偿11769.2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最终判决: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赔偿11769.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7元由被告负担。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跨境多式联运货物受损后托运方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运输合同关系定性直接决定责任承担。货运代理人仅承担代理义务,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全程运输负责。本案被告实际承担海运与尾端陆运派送,被法院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需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建议托运方在委托运输时明确合同主体身份,留存委托与运输安排的完整记录。第二,全程参与运输即应对全程负责。承运方组织安排的每一运输区段均属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不能以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责任应由区段承运人承担为由对抗托运方。第三,跨境运输可约定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纠纷得以按国内法律规则高效解决。第四,损失金额需要凭证支撑。托运方以货主退款凭证、运费抵扣凭证证明实际损失11769.20元,法院据此全额支持。建议托运方及时留存损失赔偿凭证与付款记录。第五,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高效维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仅47元,维权成本低、效率高。本案也提示广大进出口企业与托运方:选择物流服务时明确合同性质与责任划分,货物受损后及时固定照片、视频、沟通记录与损失凭证,依法主张赔偿。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粤7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