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员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改判公司免除违法解除赔偿金——(2025)渝01民终10156号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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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与劳动者祝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祝某担任仓储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双方约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祝某在《员工手册培训表》上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2025年初,某科技公司以祝某在职期间私自外出处理私事构成旷工、未按公司要求申请审批擅自命令下属出库成品、利用公司邮寄渠道邮寄非法取得和来源不明的锁并占用公司快递费、管理失职等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祝某的劳动合同。祝某不服,诉请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200元、2025年2月期间工资15317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1713元、拖欠的2024年年终奖31028.58元,并要求某科技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一审判决后,祝某提起上诉,某科技公司委托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某科技公司解除与祝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合法解除;若解除合法,某科技公司应否支付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规章制度有效+违纪事实确凿+解除程序合法"三条主线开展工作:一是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已向祝某公示,祝某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培训表》可直接证明其对规章制度内容完全知晓且无异议,规章制度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二是以祝某访谈记录为核心证据,证明祝某自认至少存在四次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干私活、未经公司审批擅自要求下属发货以及多次利用公司邮寄渠道代他人邮寄个人物品等行为,上述行为分别符合《员工手册》"擅自离岗(≥10分钟)达到四次立即解除合同""未经管理层允许私自从事其他工作或受雇于其他公司"等解除情形,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三是主张某科技公司解除前已开展调查、约谈听取陈述申辩并依法履行工会报备程序,解除程序合法;四是针对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按照法律规定与在案证据协助法院准确核算金额,明确公司仅应承担依法应负的少量给付义务。
四、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与祝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祝某亦在《员工手册培训表》上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故《员工手册》对祝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祝某的访谈记录,能够认定祝某自认至少存在四次上班时间出去给他人干私活(含带人上班时间出去干私活)、未经公司审批擅自要求下属发货以及十次左右利用公司邮寄渠道代他人邮寄个人物品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关于"擅自离岗(≥10分钟)达到四次立即解除合同""未经管理层允许私自从事其他工作或受雇于其他公司"等规定,某科技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祝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祝某2025年2月欠付工资336.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017.11元;(四)驳回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200元的判项被依法撤销。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规章制度效力是解除合法性的基础。本案《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并已公示,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法院据此认定规章制度对其具有约束力。建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义务,并留存劳动者签收确认记录。第二,违纪事实需要证据链支撑。本案公司以访谈记录、劳动者自认等证据证明其存在旷工、擅自发货、占用公司资源等严重违纪行为,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规范考勤、审批与沟通记录,发生违纪情形时及时固定证据。第三,解除程序要完整合规。公司履行了调查、约谈、工会报备及书面送达等程序,解除程序合法成为解除有效的有力支撑。建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第四,解除合法不等于免除全部给付义务。本案二审虽认定解除合法、撤销赔偿金判项,但公司仍依法支付欠付工资336.52元与未休年休假工资9017.11元。第五,律师及时介入有助于证据组织与程序把关。从规章制度效力论证、违纪证据梳理到解除程序审查,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用人单位:规范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完整留存违纪证据、严格履行解除程序,是防范违法解除风险的关键。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5)渝01民终1015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