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0755-28281180

《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欠条结算化解"投资款"抗辩,律师费依约获法院支持——(2026)鄂1126民初230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 浏览:1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二十余年好友,双方存在工作往来,曾合作经营石材生意。因被告资金需求,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款项支持。2025年7月22日,双方就前期款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85000元,并承诺于2025年9月份前先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底付清,如未还清按银行利息计算,并约定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2025年7月25日,被告又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某平台向被告转账8000元,被告承诺于2025年8月8日前归还。此后,原告多次依据欠条约定及双方沟通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始终拖延。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0元、支付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一是案涉185000元欠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被告关于其中135000元系合伙投资款的抗辩能否成立;二是2025年7月25日转账的8000元是否属于借款;三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与起算时间;四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结算协议对抗基础关系抗辩、以明确约定支持律师费主张"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双方2025年7月22日结算签订的《欠款条》为核心证据,主张双方经结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已就前期债权债务形成新的合意并构成新的合同关系,对抗被告"部分款项系合伙投资款"的抗辩;二是以2025年7月25日转账记录及原告催款聊天记录,证明8000元借款事实及被告承诺还款期限;三是以欠款条中关于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的明确约定为依据,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收据及发票予以佐证;四是在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依法参与庭审,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某平台账户223000元,为判决执行奠定基础。

四、裁判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针对被告辩称案涉借款中仅50000元属于借款、其余135000元实为双方合伙投资款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结合本案,双方已于2025年7月22日进行结算并在欠款条中明确被告欠原告185000元,双方经结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认定为已就前期的债权债务形成新的合意并构成新的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欠款。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欠款条中对律师费承担存在明确约定,且原告因本案纠纷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93000元及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朋友间多年经济往来、经结算立据后全面胜诉"的典型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本案双方经结算签订欠款条后,欠款金额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以"投资款"为由提出抗辩未获支持。建议双方对复杂经济往来及时对账结算、签订书面协议,固定债权金额。第二,维权费用需有约定依据。本案欠款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法院据此支持原告律师费10000元。建议当事人在借款凭证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否则律师费主张将因缺乏约定而难以获支持。第三,财产保全护航执行。本案起诉后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名下账户223000元,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为判决执行提供保障。建议债权人在起诉时同步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并申请保全。第四,催款记录完整保留。本案原告保留向被告催款的聊天记录,与欠条、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完整呈现债权形成与催讨过程。第五,缺席审理不影响权利实现。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依然可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本案也提示广大出借人:出借款项应当留存书面凭证与转账记录,及时对账结算,明确约定利息与维权费用承担,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鄂1126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