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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结算书+转账记录锁定债权,220000元本金及利息胜诉追回——(2026)粤0604民初1080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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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原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原告向被告某公司草料加工项目投入运营资金500000元作为借款,被告某公司每月以保底分红方式向两原告结算分红。协议签订后,两原告实际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借共计220000元,其中160000元转至案外人账户、50000元转至另一案外人账户、10000元直接转至被告某公司账户。2025年5月23日,两原告(出借人)与被告某公司(借款人)、被告林某甲(担保人)签订《草料厂合作借款结算书》,确认被告某公司尚欠两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并约定利息自2025年5月23日起按月计算,担保人林某甲就上述债务、利息及后续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偿还任何款项。两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0元,并要求被告林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一是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尚欠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四是担保人林某甲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结算文书固定债权、以担保约定落实责任"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草料厂合作借款结算书》为核心证据,锁定借贷合意、出借金额220000元及担保安排,避免口头交易举证困难;二是逐笔梳理转账记录,核对160000元、50000元、10000元三笔款项的实际交付,形成"书面结算+转账留痕"的完整证据链;三是针对被告某公司、担保人林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代理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通过当庭陈述与证据举证、核证,使法院对借贷事实与担保责任予以认定;四是对利息主张进行审慎设计,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确保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避免过高主张影响整体裁判结果。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两原告主张之出借款项过程合理,且提交借款结算书、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某公司未到庭抗辩反驳,法院对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关于尚欠本金,两原告举证已实际转账220000元,被告某公司在借款结算书中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20000元,现两原告诉请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尚欠借款本金,原告诉请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结合原告的起诉主张,酌定从最后一期借款次日即2024年1月16日起计算。关于律师费,双方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负担,且该费用并非必要支出,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担保人林某甲的责任,案涉借款结算书约定林某甲为被告某公司的债务、利息及后续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诉请林某甲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担保人林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6元,由两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某公司、林某甲负担5481元。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投资合作转借贷、结算立据后全额胜诉"的典型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书面结算文书是债权安全的核心。本案中,双方在合作未果后通过《草料厂合作借款结算书》对借款金额、利息、担保作出明确约定,将复杂的经济往来固化为清晰可证的债权凭证,为后续维权奠定扎实基础。建议出借人在款项出借后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或结算书,明确金额、利率、期限与担保安排。第二,转账留痕与凭证管理不可忽视。本案三笔借款分别转至不同账户,但均有转账记录佐证,与结算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大额出借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留痕方式交付,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第三,担保约定务必明确具体。本案担保人在结算书中明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担保范围,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议要求担保人书面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与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担保责任难以落实。第四,利息主张应符合法定上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在主张利息时应依法设定标准,避免过高主张影响整体裁判结果。第五,缺席审理不影响权利实现。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依然可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本案也提示广大出借人:出借款项应当留存书面凭证与转账记录,明确约定利息与担保,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粤0604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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