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肥料货款久拖不付,调解协议化解纠纷——(2026)桂0722民初28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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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卖方,向被告供应肥料。2024年4月前,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相应肥料,但被告一直未结清全部货款。2024年4月19日,在原告的一位朋友及一位亲戚的共同见证下,原、被告就拖欠货款事宜进行结算并签订《欠条》一份,明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肥料货款共计73170元,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因原告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催要欠款,原告女儿受原告委托负责向被告催款。2024年12月31日,原告女儿向被告催告还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货款,剩余68170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8170元、法律服务费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被告尚欠货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三是原告为维权支出的法律服务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以证据固定债权、以调解快速回款"的思路开展工作:一是以双方结算时在朋友及亲戚见证下签订的《欠条》为核心证据,锁定欠款金额73170元及还款期限约定,避免口头交易举证困难;二是以催款记录证明原告方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已依约催告,被告仅支付5000元后不再履行,构成违约;三是以被告还款凭证印证部分还款事实,准确核算剩余欠款68170元;四是以住院治疗相关材料说明原告身体状况受限、由家人代为催款的客观情况,完善案件背景事实。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具有一定还款意愿但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代理律师积极与法院、对方当事人沟通,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欠款金额、还款期限与逾期责任达成一致,既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又为被告保留了分期履行的空间。
四、调解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6年2月4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170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定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元,定于2026年5月30日前归还剩余货款58170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如不按期支付欠款,原告可以就余下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实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通过调解高效化解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交易留痕、结算立据是债权安全的基础。本案中,双方在结算时于朋友及亲戚见证下签订《欠条》,明确欠款金额与还款期限,使债权金额清晰可证,为后续维权奠定了扎实证据基础。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规范留存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大额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催款记录与还款凭证要完整保留。原告方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家人及时催告,并保留催款记录与被告还款凭证,既证明被告违约事实,也便于准确核算剩余欠款。第三,调解是化解纠纷、实现回款的高效途径。与判决相比,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可以就余下债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调解方案可根据对方履行能力灵活安排分期还款,兼顾债权实现与现实可能。第四,逾期付款责任可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调解协议亦明确约定了逾期未付的利息计算标准,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第五,律师及时介入有助于专业把关。从证据梳理、诉讼请求设计到调解方案谈判,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避免因证据缺失或方案不当造成损失。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发生货款拖欠时,应及时固定欠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债权落空。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调解书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桂072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