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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口头劳务合同维权成功——(2026)粤5322民初505号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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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被告个人经营者以个人名义招募原告,安排其至被告郁南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经营的沐足K歌门店担任技师(工号689)。原告日常工作由门店管理人员调度,服务场所、工具均由会所提供,需遵守会所服务规范及考勤要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加入"员工工作群"微信群接收工作安排,劳务报酬由被告个人经营者通过个人微信每五天发放一次。入职时,被告个人经营者从原告首月劳务报酬中扣除1000元作为押金,并口头约定按月发放入职补贴(第1个月1000元、第2个月1500元、第3个月3138元),劳务报酬按"上钟提成110元/小时+酒水提成60元/打(服务人员平分)"计算。2025年5月2日,原告提前微信告知被告个人经营者合同到期后不再提供劳务,并应被告需求实际服务至2025年6月4日,当日向门店主管明确告知离职事宜。离职后,被告拒不支付第三个月补贴3138元、2025年6月上钟提成1470元、2025年5月23日未录钟提成110元、2025年3至4月酒水提成395元,亦拒不退还押金1000元,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一是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口头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是入职押金1000元是否应予退还;三是第三个月入职补贴3138元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四是被告郁南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证据为王"的办案思路,系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一是以《员工入职登记表》证明原告入职事实,登记表入职待遇栏手写载明"第1个月补1000,第2个月补1500,第3个月补3138,要回就不补,要回就立即发全款",锁定补贴约定;二是以"员工工作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接受工作安排、受会所管理的事实;三是以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个人经营者通过微信每五天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的履行方式;四是以2025年3月1日微信催讨记录"卜总那第二个月要补的1500什么时候给我"及2025年5月2日"这个月21号我合同到期就辞职了"等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持续主张补贴权利并已履行提前离职告知义务;五是以提成明细详情、个人业绩、业绩汇总等业绩数据,证明2025年6月1日至4日应得提成1470元、2025年5月23日未录钟提成110元;六是以录音材料证明被告以"未提前一个月辞工"为由拒付的辩解。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违约连续休息导致租金损失、押金不应退还"等抗辩,代理律师通过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予以反驳,证明原告已履行合理告知义务,不存在擅自离职情形。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被告个人经营者雇请到会所提供劳务服务,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规定,结合原告填写入职登记表、加入微信群接收工作安排、由被告个人经营者通过微信发放报酬等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个人经营者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法院同时认定:2025年6月上钟提成1470元及未录钟提成110元合计1580元,有明细详情、个人业绩、业绩汇总佐证且被告予以确认,应予支持;第三个月入职补贴3138元,登记表明确载明约定且原告已提供劳务满6个月,应予支持;押金1000元系从原告首月劳务报酬中扣除,双方未举证约定退还条件,原告已履行提前离职告知义务,被告以租金损失为由拒不退还缺乏理据,应予退还。最终判决:(一)被告个人经营者支付劳务报酬1580元;(二)支付第三个月入职补贴3138元;(三)返还押金1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2025年3至4月酒水提成395元,因仅提供自行制作的备忘录、未详细记录计算过程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获支持;对被告郁南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因原告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未获支持。

五、律师评析与维权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维权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提示:第一,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就劳务内容、报酬标准、履行方式等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劳务合同关系即依法成立,用工方应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第二,证据固定是维权成败的关键。入职登记表、微信群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业绩数据、录音材料等,都是证明劳务关系与报酬约定最直接的证据。本案中,正是原告入职时保留的登记表、日常业绩记录和微信催讨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使法院对口头约定及履行事实予以采信。第三,押金不得随意扣押。用人单位或用工方以押金名义扣留劳务报酬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离职后有权要求退还。第四,主张权利应当"留痕"。原告通过微信提前告知离职、多次催讨补贴,为法院认定其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擅自离职提供了有力证据。第五,举证责任提示。对于提成、补贴等主张,劳动者应当保留完整的业绩记录与计算明细,仅凭自行制作的单方记录,若对方不认可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可能难以获得支持。本案也提示广大劳动者: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应注意留存入职登记、工作安排、报酬发放、业绩核算等全过程证据,发生拖欠报酬、扣押押金等情形时,及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依法维权。

本案由广东田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依据(2026)粤532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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